为做好2019年度安徽理工大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见附表。
三、相关待遇
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优秀博士(后)。国(境)外优秀青年人才必须是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且有3年以上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层次划分标准:
第一层次: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在SCI源刊上发表3篇或EI源刊上发表5篇或获发明专利授权3项或SSCI源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期刊论文的优秀博士。
第二层次: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在SCI源刊上发表2篇或EI源刊上发表4篇或获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SSCI源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期刊论文的优秀博士。
第三层次:其他符合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博士。
1.除享受安家费外,还可购买校内家属区(二期)全产权住房一套,学校按照住宅均价提供对应比例的购房首付,首付面积外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2.享受地方政府发放的新进人才生活补贴;进校满1年可入选“青苗”培养工程,进校满2年可入选“青托”培养工程,入选者享受2-3万元/年的资助津贴。
3.医学博士进校后,除了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可到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技服务。
4.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博士配偶,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5.特需人才待遇,一人一议。属于团队引进的,在科研启动费上按照现有标准的1.5倍给予倾斜。
四、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即为1984年1月1日(含)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
通过学校官网通知公告栏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应聘者将应聘材料发送至szk@aust.edu.cn。
六、资格初审与复审
初审,应聘者提供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复审,应聘者来校应聘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
七、考试考核
(一)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研究水平和潜能、处理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时间20分钟,满分100分。面试顺序现场抽取。成立面试考官组,由5人组成。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或明确。
(二)试讲
试讲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实现教学目的、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的能力及教学效果等,时间20分钟,满分100分。试讲教材由考生现场抽取,并提前封闭备课40分钟。成立面试考官组,由5人组成。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或明确。
(三)心理测评
应聘人员需进行心里测评。
八、成绩合成
面试和试讲各占50%。综合成绩低于70分不得录用。
九、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十、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
十一、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学校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有关事宜
保密、监督等事项:招聘工作按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54—6632915(纪委办),0554—6668461(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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