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定远县人民陪审员本次公告的选任名额共115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94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21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程序
(一)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向县司法局推荐,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报名时间: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休息日除外)。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定远县司法局基层股(定远县城东新区法律服务中心3楼)。电话:2160677。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3张。
(二)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将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
从随机抽选的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94名;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拟任命人选21名。
(四)公示、任命、宣誓
1、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定远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定远县司法局
定远县人民法院
定远县公安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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