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66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机关
黟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四、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向黟县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和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填写《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见附件一)。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向黟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身份、学历证明和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二)。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公告。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七)通知。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县公安局。
(八)备案。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九)就职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七、其它事项
(一)《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请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进行下载,也可到黟县司法局及各司法所报名联系点领取。
(二)个人申请报名的请到黟县司法局提交材料,也可通过所在地的司法所提交材料,具体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见附件三,咨询电话:5522254 5522090。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全县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黟县司法局
黟县人民法院
黟县公安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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