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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9 18:47 | 安徽政道公务员 | 咨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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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结合来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来安县司法局、来安县人民法院、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在本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7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来安县司法局会同来安县人民法院、来安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表》。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属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到属地司法所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单位或基层组织需出具推荐意见。

  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选,申请人、推荐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可到本乡镇司法所报名,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报名时须携带申请人或被推荐者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报名地点:各属地司法所。

  咨询电话:0550-2352201。

  (二)资格审查

  来安县司法局会同来安县人民法院、来安县公安局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选。

  (三)确定人选

  来安县司法局会同来安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征求意见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社会公示

  来安县司法局会同来安县人民法院、来安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来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六)通知公告

  来安县人民法院会同来安县司法局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来安县公安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七)就职宣誓

  经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来安县人民法院会同来安县司法局组织。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来安县人民法院会同来安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法院院长提请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告期

  公告期为30日,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

  特此公告

  来安县司法局

  来安县人民法院

  来安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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