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充实司法辅助力量,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的总体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2019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人岗相适原则。
二、招聘岗位
2019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 654 名,其中,法院系统 346 名,检察院系统 308 名,具体岗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 2019 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道德品行及职业操守;
3.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或宁夏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4.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1983 年 11 月 8 日至 2001 年 11 月 8 日期间出生);
5.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类专业;
6.具备书记员岗位必需的速记速录等业务技能;
7.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2019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中各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各项资格条件取得截止日期均为公告发布之日。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4.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9.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员。
四、报名方式和程序
(一)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登录宁夏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nxpta.com),点击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 2019 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进入报名系统。
(二)报名时间
报考者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 9:00 至 11 月 15 日 18:00(5天)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三)报名程序
1.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是报考人员进行报名时必备的环节,只有注册成功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注册时姓名和身份证号须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并核对无误,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2.上传照片。报考人员网上注册完成后,须上传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的照片。“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请在宁夏人事考试网首页“下载中心”中下载,解压后请认真阅读 readme.doc 文件。上传的照片须为 2019 年 6 月 1 日以后拍摄的正面免冠证件照片。
3.填写报名信息。报考者请务必认真阅读并“接受”《诚信承诺书》,按照要求完整、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后点击“确认” 按钮进行提交。因未执行以上操作造成报名信息无法提交、资格初审单位无法进行审核的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一致。报考时,导航按钮颜色为蓝色表示已操作;为绿色表示待操作;为橙色表示目前不可操作。
4.报考者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信息,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填报虚假信息隐瞒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并根据违规事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记入考生个人诚信记录。
5.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提交完整报名信息后,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查询初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岗位;2019 年 11 月 15 日 18:00 以后未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不得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未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岗位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6.结果确认。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岗位。报名结果被确认的报考者,笔试前3天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或丢失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笔试开考比例(该岗位招聘名额与有效报名人数之比)不低于 1:1.5。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岗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减少招聘名额或者取消招聘计划,并在报名网站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告。招聘计划被取消的,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未按要求改报的,视为放弃。
五、笔试
(一)笔试内容与科目
笔试主要测试法律知识和履行书记员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以及与书记员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法律基础知识、言语理解与表达、逻辑推理、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笔试科目为《书记员能力测验》,分值 150 分。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以笔试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请随时关注宁夏人事考试网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告)。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三)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将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布。
(四)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划定
笔试结束后,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情况分地区(自治区内五市地区)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并按照招聘岗位所招聘人数与笔试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 1:1.5 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减少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计划。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六、资格复审
(一)面试前复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进入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进行面试。
(三)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五)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七、面试
(一)面试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招聘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各面试实施单位提前三天通过发布面试公告等方式,通知面试考生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面试的方式由各面试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考生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
(三)面试满分为 150 分。面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 90 分,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取消招聘资格。
八、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考试总成绩将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布。
(三)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 1:1 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用人单位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 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宁夏公务员录用体检复检程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 1 次,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七)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用人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影响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应取消招聘资格。
(四)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十一、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各招聘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由各招聘用人单位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 20 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取消招聘资格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十二、岗位职责及管理方式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文书归档等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聘用制书记员不占编制,按照与招聘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管理。
(三)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书记员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通过初任培训考试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书记员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每一级设一等、二等、三等。
十三、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现阶段工资水平约 3000 元/月~3500 元/月(含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随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调整予以适当调整。
(二)聘用制书记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权利。
十四、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报名网站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开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二)对考生在招聘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冒名顶替、恶意报考等行为,以及考前无故放弃(不参加)面试、招聘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三)考生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本公告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法院 0951-5030195,检察院 0951-5926027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
举报电话:法院 0951-5915346,检察院 0951-5926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
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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