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
四、诉讼参加人
1.原告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①维持决定: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未作出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被委托的机关:委托机关。
(4)几个机关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举证责任
1.证明责任
被告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2.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中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诉讼程序
1.起诉的期限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起诉的审查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3.回避
回避的对象: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4.审理
(1)公开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停止执行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七、判决
1.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2.二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而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亦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
3.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八、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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