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指导行为。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可附带性审查
四、行政复议机关
补充: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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