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 “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
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7)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防卫过当及避险过当
1.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律定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定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犯罪故意,依法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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