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年满16周岁;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③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不满14周岁的人;②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政道教育 | 人事考试资料网 | 政道名师 | 安徽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选调生 | 大学生村官 | 三支一扶 | 教师 | 遴选
政道教育 版权所有 安徽事业单位考试 安徽公务员考试 Copyright © 2018-2023 ahrsksw.net 皖ICP备1801256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