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体与政体
1.国体——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经济制度
1.我国的经济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所有制规定
(1)公有制是主体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即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包括: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内容:①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②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①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②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③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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