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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常识法律篇:民事主体

发布时间:2021-04-12 11:01 | 安徽政道公务员 | 咨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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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人

  1.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分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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