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事业单位 > 常识资料 >

探究反家暴相关法律制度及延伸考点

发布时间:2021-04-07 16:59 | 安徽政道公务员 | 咨询QQ


微信群

  近日,一则“女记者被家暴 中央政法委发声”报道引发热议。据报道,《另一个“拉姆”》在网上刷屏,这位女记者为爱情远嫁青海,却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凌虐,已带孩子逃离……中央政法委发声:家暴不是家务事,乡风不是挡箭牌!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暴力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从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再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足以见得国家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把反对、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以法治国方针的一件大事来抓,表明中国的社会文明与家庭文明建设已经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同时也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接下来,小编就来剖析下我国有关反家暴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所延伸的考点。

  一、反家暴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延伸考点

  (一)离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上,其中离婚的条件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以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公民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可采取通过离婚诉讼来保护自己权益。

  2.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条件是公民在离婚诉讼时,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此来请求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如若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方是可请求损害赔偿的,由此也可通过要求对方损害赔偿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小试牛刀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

  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故正确答案为ABC。


推荐课程

2024下半年安徽事业单位联考面试培训辅导课程

2024年安徽公务员/选调生面试培训辅导班

最新招考

辅导资料

政道教育 | 人事考试资料网 | 政道名师 | 安徽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选调生 | 大学生村官 | 三支一扶 | 教师 | 遴选

政道教育 版权所有 安徽事业单位考试 安徽公务员考试 Copyright © 2018-2023 ahrsksw.net 皖ICP备18012567号-2
合肥总部: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30号安农大科技长廊1层和5层 咨询电话: 0551-62872719 / 15256017532 / 15256017532 / 0551-62872711
合肥经开区教学中心:合肥市紫云路与金寨南路交汇处亚坤大厦1308 咨询电话:18715102095
蚌埠分校:蚌埠市龙子湖区海亮广场9-106三楼(蚌埠南站正西对面) 咨询电话:15556057631
安徽财经大学咨询点:东校校内北苑7号宿舍1楼中国移动营业厅
安徽科技学院咨询点:龙字湖校区 校内中国电信营业厅
铜陵分校:铜陵市铜官区镜湖路396号一楼 咨询电话:17356576309

联系电话

  • 任老师:

    15256017532

  • 固定电话:

    0551-62872711